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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锋律师 刘军锋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并取得经济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十来年期间,潜心钻研律师业务,通过亲自代理大量案件,积累和炼就了综合型、全方位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丰富经验,能够...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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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军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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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微信犯罪”之诈骗的六种典型方式(附裁判文书) | 聚法案例

微信(WeChat), 是腾讯公司推出的一款即时通讯服务应用程序,腾讯公司公布的2016微信数据报告显示,微信月活跃用户数已达8.06亿日登录用户达到7.68亿超过九成微信用户每天都会使用微信,其中,50%用户使用微信的时长达到90分钟。


作为一个开放式的交流平台,微信给人们日常生活及通信联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查看附近”,查到的不一定是好人;“摇一摇”,摇来的可能是噩运;“抢红包”,一不小心就会涉嫌犯罪。话不多说,快跟随聚法小编一起来看看关于“微信犯罪”的那些事儿~

数据来源聚法案例数据库

时间范围:2012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数据范围:聚法案例数据库中相关案件的一审判决文书


小编通过聚法案例搜索关于“微信犯罪”案件,一共搜索到23911份一审判决文书,总体情况如下:


一、省份排名情况



根据聚法可视化功能显示的结果来看,案件发生数量最多的省份是浙江省,共3430件,占全体案件数量的14.34%。其次是广东省和江苏省,总计发生3178件和1888件,分别占到全体案件数量的13.29%和7.89%。


二、案由情况


“微信犯罪”常见案由数量排名如下:


案由

数量(份)

1、诈骗罪

4550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572

3、盗窃罪

2689

4、敲诈勒索罪

742

5、开设赌场罪

662

6、赌博罪

376

7、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372

8、传播淫秽物品罪

346

9、合同诈骗罪

331

10、信用卡诈骗罪

264


通过聚法案例检索,“微信犯罪”案件中诈骗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盗窃罪的案件数量最多,分别为4550件、3572件和2689件。


以上十个常见的“微信犯罪”案由,具体还可分为以下5类:

诈骗类犯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毒品类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赌博类犯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盗窃、敲诈类犯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

羞羞类犯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

三、诈骗类犯罪情况(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今天小编先展示“微信犯罪”中诈骗类犯罪的情况~


聚法案例检索到的“微信犯罪”裁判文书中,诈骗类犯罪占据着很大比例,其中诈骗罪4550份,合同诈骗罪311份,信用卡诈骗罪264份,共计5225份。



诈骗类犯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在“微信犯罪”总体案件中的占比达21%。


根据聚法可视化功能显示的结果来看,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的案件数量位居前三,分别为902件(占比3.77%)、538件(占比2.24%)、496件(占比2.07%)。


其中,审理此类案件最多的法院为义乌市人民法院(45件)。



此外,小编通过抽取、分析“微信犯罪”中诈骗类犯罪裁判文书的数据内容,梳理出以下几种主要的微信诈骗方式,提请大家注意防范。

方式一:盗号诈骗

通过盗取好友微信账户,冒充好友向当事人进行诈骗。


方式二:二维码诈骗

诈骗者以商品为诱饵,称给消费者返利或者便宜,发送的二维码实则木马病毒。一旦安装,木马就会盗取应用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


方式三:低价代购诈骗

犯罪人以“低价代购”为诱饵,引诱受害人购买货品,但当受害人付了代购款后,却怎么也收不到货品,而犯罪分子早已人间蒸发。



方式四:交友诈骗

微信的“定位”、“摇一摇”、“查看附近”等功能为不法分子提供途径。骗子伪装成“高富帅”或“白富美”,与人搭讪,骗取信任,进而骗取钱财。


方式五:中奖诈骗

不法分子假冒“腾讯公司”名义,或假装为其他官方账号,散布虚假中奖信息实施诈骗,领将者需要先填写个人详细资料及支付相关费用。


方式六:招嫖信息诈骗

骗子将微信演变成诈骗平台,以提供“招嫖”、“特殊服务”为幌子,利用美女照片作为微信头像,对一些空虚寂寞之人趁机下手。


面对层出不穷的微信诈骗,微信用户要养成保留完整聊天内容的习惯,当自己不幸受害时,这些记录可作为电子证据。但是,提高自身警惕,不贪图小利,才是避免自己遭遇微信诈骗的可行之法。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附“微信犯罪”之诈骗罪裁判文书:

季某某诈骗案

(2014)通刑二初字第0224号

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4)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初,被告人季某某与被害人陆某某通过微信聊天成为朋友。随后,被告人季某某谎称自己叫“季某”,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与陆某某频繁交往,与陆某某发展成所谓的恋爱关系。2014年6月25日至2014年7月7日,被告人季某某在冒用“季某”的名义情况下,以帮忙购买鞋子、嫂子小孩看病急需用钱等为由,骗得陆某某人民币21400元。后被告人季某某将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日常开销。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季某某冒用“季某”的名义谎称帮陆某某购买鞋子,骗得陆某某汇款人民币400元。

2.2014年7月5日,被告人季某某冒用“季某”的名义谎称其嫂子要给孩子看病急需用钱,骗得陆某某人民币1000元。

3.2014年7月7日,被告人季某某冒用“季某”的名义谎称其嫂子要给孩子看病急需用钱,骗得陆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季某某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季某某作案工具手机2只、手机卡4张和人民币8000元。其中,人民币8000元已发还被害人陆某某。

审理中,被告人季某某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13400元,已由本院发还被害人陆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季某某的小女儿蔡某某系2014年1月12日出生,被告人季某某仍在哺乳期内。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季某某作案使用的手机2只及手机卡4张等物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世纪大道支行借记卡账户明细、移动公司手机卡信息登记表、联通公司手机卡信息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记录、出生医学证明、被害人陆某某出具的收条等书证;证人肖某某、季佳某、季锡某的证言;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以及辨认笔录;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出具的发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季某某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自愿认罪,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2只、手机卡4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陈双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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