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锋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并取得经济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十来年期间,潜心钻研律师业务,通过亲自代理大量案件,积累和炼就了综合型、全方位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丰富经验,能够... 详细>>
律师姓名:刘军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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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609
执业律所: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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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其构成应具备四个要件:
(1)毒品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而被毒品犯罪所侵犯的有关对毒品进行管制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2)毒品犯罪客观方面,即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
(3)毒品犯罪主体,即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和法律规定的犯罪单位;
(4)毒品犯罪主观方面,即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故意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及造成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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